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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生,宜蘭人。紅樓詩社出身,臺灣大學新聞研究所碩士。現於資本市場討生活,頭不頂天,腳不著地,所以寫字。   曾獲文學獎若干。著有現代詩集《青春期》,《嬰兒宇宙》,《偽博物誌》,《我只能死一次而已,像那天》,《嬰兒涉過淺塘》;散文集《樂園輿圖》、《棄子圍城》、《天黑的日子你是爐火》、《阿姨們》。作品多次選入年度散文選、年度臺灣詩選,以及《七年級新詩金典》、《港澳台八十後詩人選集》等選本。   Contact email: yclou342011@gmail.com

Apr 16, 2009

viewpoint

 
  今天在網路上看到一段奇妙的話:

  「為了買名牌而去賣性有妨礙到誰嗎?」,這種想法,比「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稍微「高明」一點,高明之處在於,比「只要我喜歡」多了個前提,那就是我喜歡的同時,也「不妨礙他人」。但我總在想,一個人活在世上所需要的物資或精神滿足,是許許多多的人流血流汗換來的,憑什麼我可以只顧自己,坐食他人的勤勞成果,而自己卻不必付出?這樣的的社會,會是我們期待的嗎?

  在這段話裡有一種奇妙的假定,我覺得是很可以被討論的--當用著「憑甚麼我可以只顧自己,坐食他人的勤勞成果,而自己卻不必付出?」來作為反對、甚至譴責性交易的理由,透露的是一種勤勞至上的價值觀念。但實際上,卻是片面地、或至少部份地否定了知識經濟與服務經濟的基本架構--為甚麼「性」不能作為付出的產品/勞務呢?我的意思是說,買春/賣春者在議價過程當中事實上已經取得共識(否則該筆性交易就不可能存在,)而這類買賣契約的成立,本來就只關乎於這兩個人。

  買春者流血流汗以辛勤工作換來薪水,而為甚麼這筆錢似乎只能用之於購買其他人「也是流血流汗辛勤換來的」勞務或商品,不能是賣春者的身體服務呢?之前討論過的按摩/SPA,在沒有觸及到性服務的層次,是可以被接受的,那麼--是否又回到了「因為我長得比較美/胸部比較大/這是天生的,所以拿來賣不應被允許」的迴圈?那麼,為了「賣」而整容、而豐胸、而齒列矯正的賣春者呢?另一方面,又為甚麼我們願意付出大筆金錢,去買偶像歌手的唱片專輯週邊商品,難道不是因為他們長得好看、歌唱得好聽、所有這些或先天或後天的「資賦」在娛樂工業中得以被「消費」的根本原因嗎?

  那麼為甚麼「性/外貌」不能是交易的對象?我不明白。

  講得更機車一點,噢,男女朋友之間的禮品餽贈,甚至兩個人出去就是男生要買單這種被某些人所信奉的約會法則,不也是「坐食他人的勤勞成果」,而自己卻不必付出的做法嗎?喔如果要說「他們之間有愛情啊」,那為甚麼愛情就比性高尚,而可以被原諒?

  到底,不就是因為對「性」的妖魔化/神化在作祟嗎?

 

4 comments:

  1. 剛偷偷看了一下你唱歌的影片,
    真是個大嗨咖,哈,
    瞬間有點難將部落格作者與之連結,
    好像不同人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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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這就是躁鬱症的真相啊(特大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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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誤很大,
    換個角度來說,
    對我而言,
    充其量來說躁鬱症只不過是敢愛敢恨的敏感性格罷了,
    對於情緒的感受更加細膩,
    這是我所認知的,
    謂之症,必要程度不高,
    如此妄下定論也許過於主觀,
    但想想,
    也許這就是這個人的特質與迷人之處也說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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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嗯 ... 基本上身為一個病友,
    我確實感受到躁鬱症對我生活的影響,
    那並非只是「敢愛敢恨的敏感性格」。
    久了,
    我漸漸會想問,究竟哪些感覺是真的?

    我還在學習與之安然共處的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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