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真的有任何出版社出現「這樣的版稅我們付不起,要求打折給付。換言之,直接違反合約。」的違約狀況,明明可以走民事解決,兩造合約和對帳單呈上去,誰犯了錯,很明白。
這跟什麼名氣無關,民事上該解決的糾紛就是應該解決,再去提「不如你們有名的人,可能是受苦無處訴說的。」我覺得實在沒必要。文化資本歸文化資本,民事合約歸民事合約--照這邏輯,有名的人吃了暗虧,也一樣訴諸公審就好,不用法律解決了嗎?照這邏輯,法律都不必立了合約也白簽了。
我對這件事情的立場其實滿簡單的:既有白紙黑字合約,若有任何拖欠、直接法律解決。畢竟在網路上,哪個夠分量講話的人不是「得罪不起」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這句話倒還是真的,不然你合約簽是簽好玩的嗎?
況且--台灣文化圈還要這樣彼此「得罪不起」多久下去呢?
平常在網路上大家對別人的事都會吠「吉他」、「吉死他」,結果遇到自己權益相關的事情反而變成「這成本門檻太高我們不吉了」、「對方文化資本強大我們吉不起」。
這種思維真的超奇怪。
真的想要改變講到版稅就有人頭要痛的業內亂象,那就真的拿著你的合約去吉,吉出個結果來,也是告訴業界「此風勢不可長」豈不是很好?然後咧,現在這樣高聲高調地說「我被誆了,但因為種種原因,我還是自己吞下去就好了」,豈不是就在告訴那些真正會耍小手段的爛業主:「合約雖簽但都簽假的,反正這些小孬孬也不會真的來吉。」
如此這般,還想要掃除文化圈裏頭的封建氣息?Oh well,那就只好大家一起等待果陀吧。^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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