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到現在了,還有人在講同性戀應該要另立專法、用自己廁所。姐姐真的是看了鼻孔都要慶煙。
到底是為何要這麼害怕同性戀結婚啊?表面上看起來用特別法去規範同性伴侶法關係,讓同性戀可以締結在法律效力等同結婚的伴侶契約、並依法可領養小孩,看起來真的超公平的,不只讓同性戀有了法務權益上的保障,還緩解了認為婚姻制度應該專屬於一男一女夫妻配偶一個蘿蔔一個坑的專利被同性戀「侵權」的焦慮。喔,看起來超完美的啊。
才怪。
這種「針對同性戀而來」的特別法根本就看不見跨性別。看不見無性戀。姐姐想要請問你把框框越畫越小把每一個人都裝進去就沒事了嗎?那未來是不是要設立跨性別伴侶法?根本脫褲子放屁。婚姻就是基本公民權,同性戀和跨性別繳稅也沒繳少,憑什麼就不能跟對方結婚?
在美國白人歧視黑人的年代,黑人也有公車坐,也有學校可以讀,也有飲水機可以喝,也有廁所可以上。但不能跟白人坐同一部公車,不能跟白人從同一個校門出入。
但這種宣稱「隔離的平等立法」是平等,根本就不是真正的平等好嗎。
姐姐看到有人說,民法親屬篇是在一男一女的婚姻基礎作為前提而建立,民法972一旦修正,是把原本屋子的地基挖出來換掉,工程難度和危險度都大增,還有人說,婚姻/同性伴侶雙軌制是增建新家,問題較小,而強調這是是「現實問題」,跟對同性戀的觀感無關。
表面看起來很有道理。
但事實上是個狗屁。
「所有法律都是以婚姻是一男一女的基礎上建立」的命題本身就是個錯誤命題。把民法當作房子的地基更是毫無法律知識,請問你有上過公民課嗎?「保全保全國家制度與制定社會基本關係的根本大法並非民法,而是憲法。」來,跟姐姐念一次,保全保全國家制度與制定社會基本關係的根本大法並非民法,而是憲法。OK?
民法972根本就不是屋子的地基。屋子的地基,是憲法OK?組成家庭的權利雖未在憲法當中明文列出,但憲法第22條早就寫在那裏,「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隨著時代演進,同性戀/跨性別等非屬一夫一妻的配偶法權益被民法排除在外,這點早就有違憲之虞。
況且,憲法都能修,為何民法不行?為何其他關乎於夫妻權利義務等法權益關係的法不能修?「同性配偶關係法」又把跨性別置於何地?
這正是我們現行法律的性別盲之所在。
修憲修民法不會讓人不知道怎麼教小孩。像雷倩這樣的不知道什麼性戀者都能結了離了又結了婚,然後再跑出來反對別人擁有像她一樣自由選擇的權利根本自打臉。
雙重標準。這才會讓人不知道怎麼教小孩。
當然啦,立法修法的時候,絕對無法預見未來會有甚麼瑕疵出現,但中華民國從以前到現在的整部法律都沒出過瑕疵嗎?出了瑕疵沒修過嗎?怎麼到了972就一點錯都不能出了?如果發現瑕疵與扞格,就修法啊,立法院不是開來讓委員怠惰喝茶關說出國考察的,不要以為立法委員只要每天寫寫臉書買鋪天蓋地的臉書廣告,就天下太平了,姐姐認為根本不應該容忍以立法效率低落,作為拖延人權的藉口。
以「雙軌制」的隔離立法方式,劃分社會群體,從來就是一件非常危險的事情。
分離立法就是為同性戀者的結合關係貼上了「不一樣」的標籤,而這個標籤一旦貼上,往後要抹除只會更加困難(特別是會招引來「都已經順著你們的意修法了,你們還想要怎樣」的批評)。況且日後針對並非同性戀、亦非異性戀的性取向者是否也要分別立法?大家都去上專屬的廁所?這根本就是法律的性別盲。
好啦,分離分離分離,斷開魂結啦你們講的姐姐都聽進去了。這邊就給你們示範一個「隔離立法」的例子好了--如果所謂的同性配偶關係法,僅有一條:同性配偶,需遵守一切與一夫一妻婚姻配偶所擔負之義務,並享有與其同等之權利。
也就是說,真要另立其他法律的話,也只要「同性配偶,視為夫妻」就解決了。
--但仔細想想,那,不就是現在民法972修正案正在做的事情嗎?所以幹嘛要分離立法啊吃飽太閒嗎?吃飽可以去跑跑步遛個Pokemon騎個U Bike都比較有益身心健康啊。
姐姐還是愛你的。
補個幹。掰。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