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雲豹能源的(前)董事長賴勁麟被「爆出」兼任雲豹公司旗下十數家公司的董事長、負責人,被說是「觀感極差」。能源產業我只能說略知皮毛,但身為一個跑了一段時間各產業的記者,產業慣例、以及為什麼要這樣做的原因,我還算是略懂略懂。為什麼要成立十數家公司,並由同一個人擔任董事長,這樣的狀況,還是必須要跟大家分享一下。
大家都知道「股份有限公司」這個詞彙吧?為什麼會有「有限」的概念,也就是因為每個公司的營運一定有風險,有財務上的安排,在財務上把特定業務劃分為「獨立營運實體」或者「特定目的公司」,其實是非常常見的慣例。這是為了避免某個專案的財務與業務,與其他同時、或不同時進行的專案互相影響,而設下的防火牆。
以航運企業來說,就很常見「一船一公司」的安排,一艘船就是一個公司,它的營運與盈虧等等,就會被限制在「該營運實體」的內部,而不會在發生沈船、貨載落海、被海盜挾持等極端狀況時,波及該海運公司的其他營運部門。而包括保險理賠、賠償貨主的責任,也會被限制在同一個「營運實體」內部。
簡單講,把一個或數個專案「包在一起」成立一個公司,就是產業內部防止「裂縫沈船」的隔水艙。
那在綠能產業領域,更是如此。稍微有關心台灣電業近年發展的人,大概都聽過台灣正在處於一個從集中式電網、轉型至分散式電網的過程。這是什麼意思呢?就是我們要從過去把發電量集中在某幾個大型的火力發電廠、水力發電廠、以及核能電廠的「集中式」電網,轉為社區型的太陽能電廠、分散式的離岸風電,以及透過在工業區設置的儲能系統,密密麻麻地分散在台灣的各地。
這樣有什麼好處?就是不會因為某條骨幹高壓電線因颱風、地震損毀,就導致可能廣及數個縣市大停電的狀況發生。盡量把發電地點與用電地點的距離拉近,就是一種風險的控管。
而綠電正是一種這樣的系統。
然而,每個儲能場域、每個太陽能案場,每個離岸風電開發場址,每個水面型光電,每個小水力發電的開發過程,都有不同的開發條件、預算規劃、與不同的風險係數。因此,一家能源開發公司,依照案場的不同條件,將一個、到複數個的案場開發案,放在一個「營運實體(也就是公司啦)」底下來管理,是很正常的。
如此一來,在某一案場遇到開發不順、資金周轉問題,或者其他工程合約糾紛時,就不會衝擊到其他同時進行當中的案場。
當然,在其他的公司狀況當中,也不乏高層兼任許多關聯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案子,一方面用這些子公司接母公司的訂單、或者提供母公司服務而收取勞務所得,然後再大大方方發給自己薪水與高額董監酬勞的狀況——這種自然非常不可取。
但若以賴勁麟的例子來看,我只能說,賴勁麟擔任相關公司董事長年度薪酬約225萬元,而雲豹董監酬勞獲200萬元,總共是425萬元。這樣的薪資,只能說差不多是在成長期新創公司擔任高級的打工仔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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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拜託寫政治口水的記者把會計讀好一點好嗎?雲豹公司成立這幾年,成長了919%的是2020年到2021年的營收。然而這很奇怪嗎?人家2020年的營收就只有2.11億元,接到專案於是營收在2021年成長到21.54億元、2022年營收則是年增192%到63億元,這種高成長本來就是新創公司的特色。
在那邊寫「雲豹能源毛利919%」是三小啦?營收、毛利根本是不同概念。而且,毛利率是不可能超過100%的啦。
笨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