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出爐的黎智英國安法案判決書,與其說是法律文件,不如說是「新香港」的治理宣言。
其實,黎智英有罪,讓人好意外嗎?
法律不再只管你看得見的暴力破壞,而是把手伸進了你的腦袋和情緒裡。法庭甚至引用了案例,確認「煽動」不需要涉及暴力 。也就是說,非暴力的異議不再安全了:只要官方認定你的意圖是想引起對政府的「憎恨」、「藐視」或「離叛」,你就可能犯了重罪。不僅自己不能想,也不能讓人想。
因為想都不能想。想也有罪。
當「憎恨」跟「藐視」的定義被拉得這麼廣泛,法律現實就變得更加恐怖:政治忠誠的標準被拉高,異議空間被壓縮。案中證人說的「鳥籠自主」真的不是修辭,而是現實。新聞自由被關在籠子裡,你也許還能呼吸、說話,甚至罵兩句,但只要一越界——不管你是呼籲外國關注,還是罵官員罵得太兇——就會立刻被貼上「勾結外國」或「發布煽動刊物」的標籤。
最荒謬也最無力的是,這套邏輯是一個完美的閉環,無論做什麼都可以被反向解讀成罪證。
想透過媒體監督政府?他說你利用媒體煽動。想找國際支持?他說你請求外國干預、是勾結。你想搞初選、議會抗爭?他說你想癱瘓政府。
這個系統裡面,所有通向改變的道路都已被堵死,只剩一種可能:服從。
港版國安法所揭露的真相是,它不只要防外面的威脅,更要在內部建立一種無菌秩序。要你守法,還要馴服你的情感。要你不做什麼,更要管你不能想什麼、感覺什麼。不管你多理性,只要碰到權力的逆鱗,就會變成「危害國家安全」,從政治討論變成刑罰,從公共辯論變成審判。
看著判決書裡那些被定罪的字句——爭取自由、呼籲制裁、甚至只是批評官員——那種寒意不是來自什麼抽象概念,而是發現日常的界線被重新劃定了:什麼話能說?怎麼說?說到什麼程度會被當成別有用心?
黎智英的審判,是對香港生活與思想方式的清算。
那個曾經可以喧嘩、可以有異議的香港,已經被這套國安邏輯徹底重塑了。我覺得想吐。這已經不是什麼時代的悲劇,因為時代的邊界已經碾壓過來了,而且沒打算退回去。
